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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与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碳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碳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代表人:卢晓健,任行长。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碳素厂。法定代表人:张伟,任总经理。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碳素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碳素厂的存款1559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靖执行员 王剑珑执行员 付雪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