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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肖一鸣与陶承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一鸣,陶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肖一鸣,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承金,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发一初字第02162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北京路的房屋一套、芜湖市森海都市花园的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肖一鸣名下。申请人肖一鸣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