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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邹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霞,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高彩霞。被执行人邹霞。申请执行人高彩霞与被执行人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349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霞与其配偶共有的土地编号为01080226的,面积为225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0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