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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炫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炫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被告:杭州炫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炫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取计人民币1580元,由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