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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民终字第26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2655-2号上诉人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飞飞。委托代理人袁法群。被上诉人浙江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项毅敏。上诉人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福斯特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现上诉人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东红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