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甲,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农民。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乙,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农民。2012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乙、杨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乙、杨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19时许,杨朴军(已判刑)开车行至东杨家卓村杨戊家门口时,杨戊、邵某某正在运瓷砖盖房占据了道路。杨朴军嫌邵某某移车速度慢,便伙同被告人杨乙、杨甲、景永强(已判刑)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当晚杨戊父亲杨某得知儿子杨戊被打后便指使其弟弟杨丙纠集人要打杨朴军等人。后杨朴军、杨乙、杨甲、景江波(已判刑)、景永强等人对杨丙叫来的人乘坐的出租车进行了打砸,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为10645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乙、杨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甲辩称,被损毁的车损经重新鉴定价值为7963元,而不是10645元。我仅参与了打架,没有砸车,我是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杨乙辩称,我是投案自首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毁损财物的价值应该是7963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19时许,杨朴军(已判刑)开车行至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杨家卓村杨戊家门口时,该村村民杨戊、邵某某因盖房运瓷砖占据了道路。杨朴军因邵某某移车速度慢便伙同被告人杨乙、杨甲、景永强(已判刑)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当晚杨戊父亲杨某得知儿子杨戊被打后,便指使其弟弟杨丙纠集人要打杨朴军等人。后被告人杨乙、杨甲、杨朴军(已判刑)、景江波(已判刑)、景永强等人对杨丙叫来的人乘坐的出租车进行了打砸,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价值为7963元。案发后,杨朴军与出租车主裴玉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裴玉旺经济损失共计8494元,取得了裴玉旺的谅解。同时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杨甲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队重案中队投案自首,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杨乙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队重案中队投案自首。另查明,同案犯景江波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杨朴军、景永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二万元。(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杨丙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大约7点多,我接到杨某的电话,说他儿子杨戊和本村四组居民邵某某被杨长卯儿子杨甲、杨乙还有十几个人打伤,让我过去开车送二人去医院。大约十点多回来,经过杨长卯家门口时,见杨长卯家门前有十几个人手拿砍刀杀气腾腾,见车就砸见人就砍。杨乙手拿一把大刀,让我将车倒回。正在此时,又来十几个手持大刀的人将刀对着我脖子,抢走了我的手机和眼镜。2、杨某的告状书,主要内容:杨甲、杨乙伙同社会黑帮共七、八个人开一辆越野车,手持枪支、砍刀于2010年6月24日下午7时左右将其儿子杨戊和本村村民邵某某打的头破血流,不省人事。3、被害人杨戊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2010年6月24日,杨朴军和邵某某因为移车发生争执,杨朴军带人将我和邵某某打伤,打我们的人我不认识,有两个人打的我,三个人打的邵某某,杨小朴和杨甲兄弟二人没有动手。4、被害人邵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晚上7点多,我骑摩托车到杨戊家,摩托车靠在盖房门前的沙堆边上,剩下的路够一辆车过去。杨小朴开车过来,叫我挪车,他嫌我慢,之后车里下来几个不认识的人就用砖拍打杨戊的后脑勺,我见状也拾了一块砖打对方的后脑勺,后面就有人用砖打我头的后部,我被打晕。5、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我女儿杨某某打电话说杨朴军和杨甲过来把杨戊和邵某某打了,我回去后人已经被送到医院。后来杨甲的邻居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招呼着,对方有几个人拿的大砍刀。我就想着得找人保护我们,就让我的铲车司机“八蛋”给叫十几个人,他说能行,问拿家伙吗,我说不拿,他说每人拿100元。6月25日上午12点左右,“八蛋”领两个人过来给我要钱,说车砸了,有两个人被打了,给我要两万,我最后给了他们14400元。发生这事的原因是因为争工地,我儿子杨戊和邵某某等五人合伙买了一个钩机,在空港的工地干活,杨长卯从张孝村租的钩机要强行干活,后来发生了打架。6、证人杨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杨戊的叔叔,2010年6月24日晚上7点半左右,我六哥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打架了,我过去人已经被送到医院。晚上10点多,我和杨某某、邵存喜开车从杨长卯家过时,被几辆私家车挡住,边上还站了几十个年青人,都手持砍刀、铁棍。我让他们让一下路,杨乙说:“你有本事飞过去。”我就倒车返回,杨乙他们从另一条巷过来堵截,当时我车后跟了几辆出租车,杨乙、杨小步、景江波还有十几个人也过来把我车挡住,杨某某和邵存喜下车跑了。杨乙手拿砍刀,拉开我车门抢走我的手机和眼镜,杨小步也过来要打我。这时景江波过来说“八叔不能动,剩下的车全砸了。”然后这些人就跑去砸车,我听见砸车的声音持续了十来分钟。这些人是杨小步叫的,是杨小步叫的景江波,景江波叫的其他人,回去后我听杨某说这边也叫人了,是保护的人,没有拿一点家伙。7、证人王某某(杨戊母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晚7时左右,我听女儿杨某某说小步、学学叫人把我儿杨戊打了。我去杨甲家敲门,门不开,我被我丈夫杨某他们拉回了家,不让我出去,后来的事情我不知道。6月25日上午,“八蛋”领两个人来我家要钱,杨某不给,我说给了算了,娃受伤以后再说。8、证人李某某(邵双喜妻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天晚上8点多,我听邵双喜说邵某某叫杨长卯的老大给打的送医院了,被打的还有杨某的儿子。晚上10点多,我送儿媳妇回家,在巷口看见三辆出租车先后开过去停在村口,从村口照壁方向来了一群人,大约十来个人。第一辆出租车开着从村里跑了,第三辆出租车掉头朝村外走了,中间的那辆车被过来的十几个人围住,我听见其中一人喊打,接着就听见车被砸的声音,大概砸了7、8分钟。之后砸车的十几个人往村里走,我看见他们其中七、八个人手上拿着砍刀。9、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晚7时许,我抱着小孩在村里转,转到娘家后面见杨小步戴着眼镜坐在一辆黑色车的副驾驶室位置。后面还坐着五、六个人,都是年青人。继续往前走,我看见两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砖头砸躺在地上的两个年轻人的头部,走近一看,挨打的是杨戊和邵某某,我看见我兄弟被打就过去托架,他们将我推倒在地上,我起来抓住一个年轻人的胳膊不让他打我兄弟,这个人拿砖打了我兄弟一下,杨戊被打的起不来,他们才住手。10、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下午,我在巷里知道杨某的娃和另一个娃被学学家不知道谁打了。晚上天黑后,我门口有十来个人,我怕事闹大,就给杨某说:“你准备着,学学家这边拿刀拿棍不少人,别闹事。”11、证人冯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6月24日晚上10点到1点之间,我从夏县回来路过东杨家卓刚进村到拐弯处,见前面有七、八辆出租车把路堵住了,我按喇叭没有人理,我过去说,他们让我往后倒,我将车倒出去放在路边,见拐弯巷里跑出来七、八个人,手拿木棍和刀,喊叫把车全砸了,我看见他们在砸后面的两辆车,他们让司机下车,说不下来就打司机,我就赶紧下车跑到旁边的地里。后来警车来了,我因为刚喝了酒就没敢过去。我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碎了,左侧反光镜坏了,后玻璃框上有刀砍的洞。当时没有打架,只是砸车。12、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晚10时左右,在禹都南门对面上来两个二十三、四岁的年轻男子,说去安邑东杨家卓村,到村口他们让我往村里开,进村后发现站了不少人,手里还拿着木棍,当时现场还有三辆出租车,我准备掉头走,那些人就过来砸我的车,车上的二人下了车,我开车逃跑了。我车的车后窗及西侧的玻璃都已经被砸坏了。13、证人戈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6月24日晚10时许,我的出租车停在南风广场,上来两个年轻男子说去东杨家卓村,到村口时,我看见有十来辆出租车停在路边,那两个年轻人催我往里面开,我只好将车开到村里一个十字路口。那两个人下车说给我取钱去,一会走的时候还坐我的车,我不准备要钱想掉头离开,这时从村北出来四、五辆车,其中一辆是黑普桑,其余全是出租车,那辆黑普桑放在路边我车过不去,这时我听见有人喊砸车,接着有七八个人手持木棍开始砸我的车,我从车上下来逃到村民家中,出来时车已经被砸,那辆黑普桑也被砸了。14、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晚10时许,我从南街清真寺边拉回了四个年轻人,他们在禹都大门口等了一会,让我到杨家卓村。到村后这四人下车,我向他们要钱,他们说让我再等一会,一会还坐车回城。这时我看见村口停了八、九辆出租车,等了一会这四人过来坐车说回城,这时其中一人接了个电话说不走了,让去村长家,后来被警察叫走了。15、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下午7时许,我开一辆银灰色五菱兴旺车路过杨自来家门口时,郭某某喊叫我,我停车后他坐上我的车给我说让我把杨戊、邵某某送到医院,我将他们送到医院,郭某某给他们办完住院手续后,我和郭某某就回家了。16、证人邵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下午7点半左右,在杨某家盖房工地打架时我不在场,当晚22时许砸车时我在场,当时我和杨某某坐杨丙的车回村时,路过杨长卯家门口时过不去,又拐回来,杨乙领一帮人追上来,因为害怕就下车躲在树园里,后来听见砸车的声音。17、证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和邵某某路过杨某家盖房子的工地,因为前面有车挡住路了,我们就将摩托车放在路边聊天。杨朴军开车过来,车上还有不少人,杨甲也在车上。杨朴军让挪车,前面的蹦蹦车和面包车都挪开了。邵某某的摩托车和杨朴军的车头是对着的,邵某某慢慢往跟前走,杨朴军嫌他慢,挪车时邵某某挪一点,杨朴军就开车往前顶一点,邵某某说你想把我往死碾,杨朴军不知道说啥,我过去将邵某某的摩托车推开,给杨朴军和杨甲说算了,我正和他们说着,车上下来几个娃,就打了起来,我跑过去时,两个娃已经倒在地上,邵某某头上还流着血,那几个人上车就走了,我们就赶紧将他俩往医院送。后来,我、杨丙、芳芳三个人又去了医院,晚上10点左右,杨丙开车拉着我和邵某某回村,本来要将车放到杨某的家,因为那条巷过不去,就从杨长卯门口过,那里停了好几辆黑车,站了一片人,杨丙给杨乙说让一下路叫他过去,杨乙让他飞过去,我们就倒车,准备把车放在老王家,一群人把杨丙的车挡住吵了一会,吵的什么我没有听见,然后就听见砸车声,杨丙的车没有被砸,我们把车倒到老王家就回去了。18、证人郭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4日下午7点半左右,我在杨某家盖房工地说瓷砖运费的事,我进他家喝水,出来就见打开了,杨戊坐在地上,有个小娃拿砖砸邵某某,我赶紧过去拉,几个小娃坐上车就跑了,我赶紧找车把娃送到医院。19、证人范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份我的MM0005车辆被杨朴军借走开了几个月。20、同案犯景永强的讯问笔录,证实了2010年6月24日晚上,我和景江波、杨甲、杨乙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东花园里吃饭。期间,杨甲接到一个电话说他父亲让人打了,我们便开车往杨甲家里赶,到杨甲家门口后,有四个人我不认识,好像是杨甲的伙计,我们当时都站在门口,当时有四辆出租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不少人,看我们往他们跟前走就跑了,那帮人是对方叫的人,当时杨甲说把出租车全砸了,我们用砖头把来的四辆车全砸了。21、同案犯景江波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0年6月26日我和杨乙、杨甲、张广千还有几个人一起吃饭。期间,杨朴军接到一个电话说杨某叫人去他家闹事了,我们就一起来到杨朴军家,我听见杨某叫我,我看见杨乙与杨丙拉扯。我说:“不要动八叔。”然后我就听见砸车的声音。在吃饭过程中我接到过杨丙的电话,他说让我找些人,说他侄子叫博博他们打了,我就叫张广千去见他们,他们是亲戚关系。22、同案犯杨朴军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是:2010年6月24日晚上6时许,我开着晋MM00**车,带着杨乙、杨甲路过杨某家门口时,我看见有一辆摩托车放在路中间,我打喇叭叫让,那摩托车主不让,还骂骂咧咧,我们三人就下车打那摩托车的车主,旁边有一个人帮忙,我们也打了那人,打完后有人拉架说别打了,这是村长杨某的娃,我们就开车到空港去吃饭。吃饭过程中,景江波接了个电话,完后对我说杨丙打电话说叫他叫人打我,景江波说他不想管这事。过了几分钟,杨丙打电话问景江波我家在哪,杨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太嚣张,并说他们叫了一百多号人回来弄死我,还说我老人在家,我不回去弄死他们,我们兄弟俩便开车往家赶。景江波开车跟着,回到村口时见有二、三十个娃手拿棍、刀站在那里,还停有几辆出租车,我们到家门口等了十几分钟,杨丙领了十几个人手拿棍、刀到我家门口,杨丙威胁说要收拾我们,我兄弟到家拿了个锨把往前冲,他们的人就跑了。杨丙说村口人多,你敢来吗,我们就往村口走,我看见杨丙开着车,我把车门开起说,我就是杨朴军,你不是找我家吗?景江波过来说,八叔不能动,砸出租车。然后景江波带着景永强砸出租车了,之后我们就走了。23、被告人杨乙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投案自首,2010年6月24日下午18时许,邵某某的母亲到我家,质问我为什么打他娃,我当天在家没出去,觉得委屈就和她吵起来,我哥杨甲打电话说他们刚才和邵某某、杨戊发生矛盾打了一架,我知道情况后就回家了。后来杨朴军打电话说杨某叫人去家了,让我在家看着别让别人去家闹事,我出门见村里来了好几辆出租车,我顺手从家拿了一个棍子,这时杨朴军、杨甲回来了,景江波也在。我们几个人就往出租车跟前走,我见杨丙在车里面,后面跟着几辆车租车。我当时害怕他们人多欺负我家人,不知道谁喊了一声打,我们就打了起来,我当时就用棍子砸了几下出租车。24、被告人杨甲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5月23日,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6月24日下午7时许,我坐杨朴军的车路过杨某的家门口时,有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杨朴军让移车,摩托车车主骂骂咧咧,我听后不高兴,杨朴军和杨戊就吵了起来,并打了起来。我当时拉开了杨戊的姐姐。打完后我们就去吃饭了。吃饭的过程中,杨某给杨朴军打电话说:“你在哪,我叫了一百多号人在村里等你,打的就是你。”这时景江波的电话也响了,接完电话,景江波说杨丙打电话叫他叫人打我们。景江波说他不想参与此事,我们兄弟就开车往家里赶,景江波开车在后面跟着,我们到村路过杨某家门口时,见有二、三十人手拿棍子、刀站在那里,旁边还停了几辆出租车。过了几分钟,他们开着出租车就往我家来了,当时我家门口停了几辆车,杨丙喊叫我们挪车,我们没挪车他们就开车往后倒,杨丙在车上骂我们,我们听后很生气,杨乙上前和杨丙撕扯在一起,杨丙的眼镜自己掉了。双方人就打在一起了,同时能听到车玻璃被砸的声音,当时天黑也看不清楚谁在砸车。(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2010年7月5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2010)年第100、101号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书,证实晋MT78**号千里马轿车损失价值为8494元;晋M450**号桑塔纳轿车损失价值为2151元。2、2011年6月28日运城市价格认定局运市价鉴(2011)第078号关于晋MT78**、晋M450**车损的价格鉴定书,证实晋MT78**车损失价值为6328元;晋M450**车损失的价值为1635元。3、2010年12月10日扣押物品清单及裴玉明的领条,证实从杨长卯处扣押现金8493元,该款已由出租车晋MT78**车主领走。4、被告人杨甲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5月23日杨甲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队重案中队投案,并说明其参与2010年6月24日在盐湖区安邑东杨家卓村故意损坏财物一案。5、2012年6月6日杨乙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6月6日杨乙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队重案中队投案,并说明其参与2010年6月24日在盐湖区安邑东杨家卓村故意损坏财物一案。(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杨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乙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告人杨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甲的个人基本情况。(四)、其他证据材料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1)运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景江波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景永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二万元(已交);同案犯杨朴军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二万元(已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杨乙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问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立。二被告人辩称,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为7963元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交)被告人杨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君健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姚瑞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