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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秋荣,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杜秋荣,女,5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建才,男,34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建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秋荣中介费1,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