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秋荣,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杜秋荣,女,5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建才,男,34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建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秋荣中介费1,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