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萍与被告张雄、白二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萍,张雄,白二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553-1号原告张利萍。被告张雄。被告白二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萍与被告张雄、白二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萍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雄驾驶的陕K741**号“圣达菲”越野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利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张雄驾驶的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的陕K741**号“圣达菲”越野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