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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陶爱民与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民,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王琴,贺宏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陶爱民,男。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负责人:刘蔚。被告:刘蔚。委托代理人:王声亮,马钢中板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小春。被告:王琴,女。被告:贺宏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爱民诉被告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王琴、贺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爱民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陶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爱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2元,由原告陶爱民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