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陶爱民与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民,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王琴,贺宏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陶爱民,男。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负责人:刘蔚。被告:刘蔚。委托代理人:王声亮,马钢中板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小春。被告:王琴,女。被告:贺宏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爱民诉被告马鞍山市二零一零酒吧、刘蔚、王琴、贺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爱民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陶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爱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2元,由原告陶爱民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杜 杨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