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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琍与万利华、戴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琍,万利华,戴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周琍。被告:万利华。被告:戴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琍与被告万利华、戴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