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琍与万利华、戴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琍,万利华,戴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周琍。被告:万利华。被告:戴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琍与被告万利华、戴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