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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胜帮与被执行人谢承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胜帮,谢承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黎胜帮,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号。被执行人谢承参,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纳新小区***号。申请执行人黎胜帮与被执行人谢承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黎胜帮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效力的(2012)凌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承参赔偿机械损失费8000元。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承参已经按《执行通知书》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2)凌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