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彭成会诉王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会,王启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彭成会,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被告王启海,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会与被告王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成会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0元,由原告彭成会负担。审判员 王文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