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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6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德河与被执行人常广利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河,常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630-1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河。被执行人常广利。申请执行人于德河与被执行人常广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行为、人民币10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