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周成东与蔡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东,蔡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周成东。委托代理人:徐瑞君。被告:蔡瑞芬。原告周成东诉被告蔡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3月27日,原告周成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成东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周成东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