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曲虹坤诉被告王北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虹坤;王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曲虹坤,男。被告王北洋,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虹坤诉被告王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修传德所有的位于即墨市大同新村建筑面积为292.2㎡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为即房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北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供担保人修传德所有的位于即墨市大同新村建筑面积为292.2㎡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为即房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