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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王小峰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英,王某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英。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峰。上诉人王某英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英与被上诉人王某峰因分家析产纠纷引起诉讼,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某英于2013年1月16日去世,其诉讼主体资格消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知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诉讼。经审查,对王某英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有其丈夫王某某、长子王某峰、次子王某清、三子王某南、四子王某北等人,而王某峰系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清虽提交了王某英遗嘱一份,证明王某峰不享有遗产继承权,但王某峰对此遗嘱不认可,且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故本案在二审中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主体重合问题。综合全案,王某英去世后,案件争议的性质即为遗产继承纠纷,应当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继承人、以及遗嘱效力等确认后作出处理,二审不能直接作出判处。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退还上诉人王某英。审 判 长  田崇印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旭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