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黄建钦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钦,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067-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钦,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建钦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建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4910.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274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人黄建钦,剩余案款910.5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