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朴日守非法行医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朴日守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再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朴日守,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朝鲜族,大学文化,系舒兰市铁东街“朴大夫诊所”业主,住舒兰市铁东街。因涉嫌犯行医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服刑于长春兴业监狱。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朴日守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2年24月11日作出(2012)舒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朴日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吉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朴日守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吉中刑监字第2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2)舒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李耀明审 判 员 支建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