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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香礼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礼,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吴香礼,女,192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66号。委托代理人:高卫东,男,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解家村23号。委托代理人:董伟平,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19号。法定代表人:王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该院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祭台村铁一局1号楼2门1楼5号。委托代理人:刘元,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香礼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西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香礼于2013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香礼撤回起诉。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