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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泽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泽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彦虎,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泽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枫叶大厦C座2202。法定代表人:史庚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毅君,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唐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03元,减半由原告承担3851.5元。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