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秋,张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付艳秋,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素贤,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双辽市。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素贤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艳秋赔偿款1,909.9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