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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秋,张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付艳秋,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素贤,女,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双辽市。付艳秋诉张素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了(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素贤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艳秋赔偿款1,909.9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双茂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