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贵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四川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