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萍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和县。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和劳人仲案(2012)第0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45元(其中兑现款27926元、执行费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