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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建国,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腾用兴,如东县开心岛网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34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葛鹏洲。委托代理人张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用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开心岛网吧。投资人腾用兴。上诉人杨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如东县土地资产储备开发中心、腾用兴、如东县开心岛网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建国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建国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建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杨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