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岳豪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豪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豪,男,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岳豪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岳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岳豪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岳豪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张同福代理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