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佳禾农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葛进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衡水佳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银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进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葛进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葛进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汽车一辆,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进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全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立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