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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奇鼎机械有限公司,陈玲,余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536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333-345号。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法定代表人:陈玲。被告: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胡誓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奇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法定代表人:胡鹏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玲,系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慈溪欧菲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慈车业有限公司、宁波奇鼎机械有限公司、陈玲、余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40元,减半收取计13620元,由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