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昆山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