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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志坚与凌志祥、陈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坚,凌志祥,陈海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志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平。上诉人刘志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