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月虹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月虹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房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北京月虹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7号月华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徐连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朱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月虹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