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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杨青荣与陕西西北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荣,陕西西北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杨青荣。委托代理人:牛小云。被告:陕西西北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荣与被告陕西西北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荣于201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7元,减半后269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余 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