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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杜春立与王继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立,王继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杜春立,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中民,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永(又名XX),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高中文化程度,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立诉被告王继永(又名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春立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春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伽春生承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