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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廿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建成与叶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成,叶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商初字第72号原告:何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锋,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成诉被告叶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建成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