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廿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建成与叶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成,叶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商初字第72号原告:何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锋,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成诉被告叶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建成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