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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然与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然,男,汉族,安图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池北区东城区五十组。被告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文贵,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诉被告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然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