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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委沙西七组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委沙西七组,泌阳县人民政府,驿城区沙河店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驿行初字第10号原告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委沙西七组。负责人崔正宽,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第三人驿城区沙河店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建,主任。原告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委沙西七组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3月27日,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调解意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法院不再对其诉讼一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委沙西七组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