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朴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金某甲,男,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住汪清县。被告朴某某,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