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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朴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朴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金某甲,男,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金某乙,男,住汪清县。被告朴某某,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徐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