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谭某,男,1977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我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