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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程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歌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雪静,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程军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程军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程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