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18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1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2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娴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