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成珍与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成珍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民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邦渝花苑9号2单元15-4。法定代表人:彭良兵,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志川,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春娅,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成珍,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唐永胜,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勤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成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3276号民事判决,勤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勤建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勤建公司申请撤回���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勤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