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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朱素玲、于万波等与王会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玲,于万波,马树花,于泽群,王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朱素玲,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万波,男,194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马树花,女,1946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泽群,男,1994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会菊,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朱素玲、于万波、马树花、于泽群诉被执行人王会菊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军昌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