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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施桂英与张增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英,张增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施桂英委托代理人:刘海忠,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顺委托代理人:王凤研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英与被告张增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