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施桂英与张增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桂英,张增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施桂英委托代理人:刘海忠,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增顺委托代理人:王凤研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桂英与被告张增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宇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