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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良绪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绪,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高良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XXXXXX1279。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军,男,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被告:王晓棠,女,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绪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