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良绪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绪,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高良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XXXXXX1279。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军,男,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被告:王晓棠,女,约XX岁,住山东省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绪与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王晓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成镇审 判 员 魏忠照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