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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吉芬与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吉芬,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黄吉芬。委托代理人:许立新。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区洪福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浦嘉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吉芬与被告嘉善茂欣曲木家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吉芬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申请缓交),由原告黄吉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