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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一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男,1985年3月26日。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系高某甲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高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郭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郭某与高某甲离婚;婚生女高某丙由郭某抚养,并由高某甲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浚县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浚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高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浚县人民法院(2012)浚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祁 祎审判员 刘自亮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