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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贺德礼与西安巿蓝田乳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礼,西安巿蓝田乳制品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贺德礼,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巿蓝田乳制品厂,住所地:蓝田县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密侠,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德礼与被告西安巿蓝田乳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德礼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德礼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贺德礼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