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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姜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0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骆某,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骆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姜某开始在其上班的宝安区25区某某商场某运动服装店卖外围六合彩,其收取同事的六合彩单据后,交给上家,从中收取好处费。经查,被告人姜某共开出六合彩单据78,000元左右,收取好处费约1,700元左右。2012年8月7日20时许,民警接到举报,赶至现场,当场缴获六合彩单据37张,被告人姜某当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姜某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包某的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单据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二、37张六合彩单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龚  振  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玉  婷书记员 张幼双(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