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7号原告:丰某某,住隆化县。被告:李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鹤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