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犯盗窃罪,袁荣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彬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荣弟,又名刘荣刚,男。2012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被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被告人景海波,又名王龙,男。2004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被彬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天汉,又名杨晓飞,男。2001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经被彬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伟伟,男。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被彬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被告人赵辉,男。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31日被彬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彬县看守所。彬县人民检察院以彬检刑诉字(20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犯盗窃罪,袁荣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付普庆、检察员于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赵辉、陈勇(未成年另案处理)、杨星(在逃)在礼泉县体育局家属院门前的停车辆位上,盗窃一辆长安牌SC6371A型汽车辆,后被告人袁荣弟将所盗车辆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身份不明)。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620元。2.2012年6月7日被告人袁荣弟、陈勇、赵辉、景海波、邢仓(在逃)在乾县西大街人行道上盗窃一辆五菱牌LZW6390AF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该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488元。3.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袁荣弟、陈勇、景海波、高庚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已劳教)在西安市建章路鸿都超市门前盗窃一辆长安牌SC7151A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458元。4.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袁荣弟、陈勇、景海波、杨星在兴平市东关十字北约50米路西,盗窃一辆长安牌SC6360H型汽车,将车开至兴礼路史德镇时,车辆辆发生故障,被告人弃车逃跑。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9078元。5.2012年7月26日被告人袁荣弟、陈勇、高庚庚在西安市六村堡村内,盗窃一辆五菱牌LZW6360Bi1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703元。6.2012年9月2日被告人袁荣弟、景海波、杨伟伟在彬县东大街城关中学对面一停车位上,盗窃一辆五菱牌LZW6407B3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3804元。7.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袁荣弟、杨天汉、杨伟伟、景海波在兴平市汉唐名流酒店门前盗窃一辆桑塔纳牌SVW7180CEi型汽车辆,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171元。8.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袁荣弟、杨天汉、杨伟伟在彬县东环路路东一停车辆位上,盗窃一辆长安牌SC7106A4B型汽车,该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087元。9.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袁荣弟、杨天汉在彬县西大街信访局门前一停车辆位上,盗窃一辆五菱牌LZW6407B3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086元。10.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袁荣弟、杨天汉在兴平市人民医院院内,盗窃一辆红色比亚迪牌QCJ7100L型汽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他人。经彬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433元。11.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杨天汉在礼泉县国土资源局对面巷内,盗窃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将所盗车辆通过网上联系低价卖给永寿县的豆运运(豆运运不知是被盗车辆)。经礼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250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已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报案材料。3、辨认笔录及指认嫌疑人照片。4、人口信息表。5、提取笔录及车辆辆行驶证复印件。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发还物品、文件清单。8、领条。9、。收容教养决定书。10、(2004)陈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2001)兴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二)鉴定意见彬价鉴字(2012)32号,、彬价鉴字(2012)28号、礼价鉴字(2012)037号、彬价鉴字(2012)35号鉴定意见书。(三)被害人陈述赵杰、刘永增、高辉、申略、刘养民、刘军营、张文联、魏小秦、王保龙于、刘伟帅、杜飞虎陈述。(四)证人侯选民、田卫林、豆运运、王小军、陈勇、高庚庚证言。(五)被告人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荣弟、景海波、杨天汉、杨伟伟、赵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分工,以不同组合形式,通过破坏他人汽车车辆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荣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代为销售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五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荣弟盗窃作案9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50308元,被告人景海波盗窃作案5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50999元,被告人杨天汉盗窃作案5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3027元,被告人杨伟伟盗窃作案3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8062元,被告人赵辉盗窃作案5次,累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7108元。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荣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景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杨天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五、被告人赵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杨彬志审判员 杨芳霞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