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法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宏国与王小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国,王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国,男,委托代理人郭翠歌,女,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宏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1889.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小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宏国人民币40000元整,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赵宏国表示全部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1)乾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